主要产品保修条款

有关保修期内Panasonic商品的保修(无偿修理),保修期起算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,保修期内所保修的具体内容如下:

2.液晶电视(LCD)

液晶电视(LCD)

有关保修期内Panasonic商品的保修(无偿修理),保修期起算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

1.保修期内的商品只可在Panasonic认定服务店进行保修;保修时,请出示本保修证及产品交付凭证或Panasonic认定服务店安装凭证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凭证,无法提供上述任一凭证,则按【购机凭证上交易日期】或【商品制造日期+3个月】起开始实施保修。

2.自上述日期之日起在以下期间内,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进行保修。
a.整机----1年;
b.主要部件:显示屏、背光组件、逻辑组件、高频调谐器----3年;
c.附件:电池/使用说明书等有偿供给。

3.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即使在保修期内,也不能以保修对待,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:
a.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、维护、保管而造成损坏的;
b.因不正确操作、电源不正常、破损(如:摔落等)而造成损坏的;
c.不经Panasonic认定服务店维修人员拆动造成损坏的;
d.不能出示本保修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凭证的;
e.保修证上记录的信息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;
f.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雷电、地震、火灾、水灾等)造成损坏的。

4.本保修条款只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场合,不适用于经营性等使用。